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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保证国家电费的回收、保障电度表资产的安全,特实行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制度。
二、电费、电度表保证金是由用电户存出,交供电部门分别作为电费债务和电度表资产无偿使用的一种担保资金。
三、用电户因被撤消、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未能履行供用电协议(合同)发生拖欠电费债务时,供电部门有权将该用电户存出的电费保证金抵作价款,用户偿清电费债务后,供电部门应将抵作价款的保证金退存该用电户。
四、由于用电户责任致使供电部门电度表损坏、丢失时,供电部门有权将该户存出的电度表保证金抵偿损失。待用电户赔偿损失后,供电部门应将抵偿损失的电度表保证金退存该用电户。
五、实行电费、电度表保证金的范围如下:
1 、收取电费保证金的范围:
(1)集体所有制单位;
(2)私营企业、个人承包企业及其他个体经营户;
(3)各种临时用电用户;
2 、收取电度表保证金的范围:
凡属供电部门购置、安装在低压用电户和高供低计用电户处的电度表,均应由该用电户向供电部门存出电度表保证金。
六、电费保证金按年内用电户计划申请的月均用电量(或近期实际月均用电量)、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及现行电价核收;电度表保证金按电度表现行市场价格。
七、供电部门根据国家电价变更以及用电户用电情况变化,有权随对用电户的电费保证金作出调整,但原则上限于一年调整一次。
八、属于收取电费、电度表保证金范围内的用电户,在办理增加用电或新申请用电手续时,应按本规定向供电部门存出电费、电度表保证金;现有用电户应按本规定向供电部门存出电费、电度表保证金。
九、供电部门对用电户存入的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应单独建帐设卡,专人管理;供电部门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单独设置"存入电费保证金"和"存入电度表保证金。"
十、供电部门收到用户存入的保证金后,应出具收据,用电户应妥为保管,如发生遗失,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供电部门备案;
十一、用户终止用电时,应结清电费,办完拆表销户手续并交验保证金收据后,供电部门应退还用电户存入的电费、电度表保证金;
十二、供电部门退还用户存入的保证金,只还本不计利息。供电部门所得保证金利息收入应冲减本单位的企业管理费;
十三、各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能源部备案;
十四、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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